市直各单位召开专题会议贯彻落实整改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督察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对环境保护与环境治理工作的要求,我市先后召开常务会、常委会、环境突出问题整改工作推进会进行安排部署。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结合职能,制定了整改方案,确定了“任务书”、“时间表”和“路线图”,建立工作调度机制,细化指标、明确任务、量化结果。
市城管局综合施策治理餐饮油烟
印发了《宿州市城市管理局环境保护“十大行动”工作方案》,对承担的水污染防治(源水、供水、污水、黑臭水体治理)和大气污染防治(道路清扫保洁、油烟污染治理、渣土运输管理、道路施工扬尘治理、裸土植绿)等多项工作任务进行梳理和分解,把环境保护“十大行动”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进一步完善子方案,倾斜各项资源和资金开展工作;坚决发挥好“网格六定”、城管委平台、群议委、行业执法中队作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大市民参与力度,实施环境保护综合治理。
市经信委重拳出击非法砖瓦窑厂
制定并印发了《宿州市石料加工、煤矸石、砖瓦窑厂环保督查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经信非煤〔2017〕159号),全面摸底排查辖区范围内所有石料加工、煤矸石、砖瓦窑厂,凡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用地许可证等证照的、未落实环保“三同时”措施的,由县、区政府落实关闭;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但尚未完成环保、国土、安监等部门审批的全面停止生产。对已经完成全部审批手续的企业和项目,经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责令停产整改;证照齐全,经县、区政府验收合格的企业,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明确政府监管责任人,报市领导小组审定后,可继续生产或实施。整治工作年底前全部完成。
市环保局强化调度、积极整顿城区锅炉整治
按照市领导的要求,继续实施突出环境问题动态整改工作机制,对突出环境问题下发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需要制定整改方案的,需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认可,并制定可操作性、有明确时间节点的整改工作方案。责任清单所列问题在2017年8月9日起实行日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于每天17:00前将责任清单工作进度表电子版报送至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每周五上午11:00前报送整改工作报告。
环保委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燃煤锅炉、土炉灶专项行动治理方案,进一步确定禁燃区的禁止燃用燃料组合类别;深入开展燃煤锅炉取缔整改行动,一是2017年8月20日前,宿州市禁燃区内的所有燃煤锅炉业主按照“断水断电、锅炉移位、烟囱倒地”的标准,自行拆除锅炉;8月20日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未拆除的锅炉,采取强制拆除,并进行高限处罚和立案查处。全面排查禁燃区内的燃煤锅炉,发现一个,取缔一个,坚决打击禁燃区内燃煤锅炉的死灰复燃现象。二是2017年10月底前,20蒸吨以上的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烟尘浓度<10毫克/立方米),非禁燃区的小锅炉一律实施清洁能源改造。三是全面实施散煤整治,2017年9月底前,依法取缔禁燃区内原煤经营场所和燃煤锅炉、炉灶等设备,基本实现散煤归零。禁燃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全面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对定点经营的场所推行清洁无烟烧烤。
住建委扎实开展城区扬尘防治
成立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一是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区、园区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责任体系。二是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完善中心城区建筑工地和市政道路工程扬尘治理管控信息平台,所有建筑工地和市政道路工程都要纳入平台管理,实行动态监管,做到底子清、重点明,真正把挂牌督办和整改销形成常态;所有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现场建立扬尘控制专项方案、专项档案和专项经费使用计划,使扬尘控制工作有制度、有记录、有检查、有落实,做到防尘抑尘设施设备满足要求,洒水降尘有规定的时间,有专人负责,有运行记录;各监督管理部门要坚持包点监管和整改问题“回头看”的工作机制,督促落实各项目标措施。三是加强执法,严厉查处。按照“高标准、严要求、全覆盖、真达标”的要求,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对于扬尘治理不到位、不达标、拖拉推诿的项目和单位,一律取消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资格,已经取得的,予以撤销;并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对于治理及整改不力,导致影响严重的一律给予信用惩戒,对于典型的违法违规部门、企业,将一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行上限处罚并在媒体曝光,坚决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和“黑名单”制度。